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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、认证费和麻醉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(第187号)

      来源:CFDA  发布时间:2017-04-05  浏览量:1681

     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、认证费和麻醉、精神药品

      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(第187号)

      20170331日 发布

      根据《财政部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20号)要求 ,自201741日起,停征药品保护费 、认证费、检验费(不含委托检验费)和麻醉 、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。


        属于停征收费项目,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,应当足额征收,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

        属于停征收费项目,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,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 ,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。


        特此公告。

      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 

      2017331
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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